----实木地板的色差
木材是天然材料,木材生长的地理环境不同、颜色也略有不同。例如长白山的水曲柳和柞木的颜色要比大兴安岭的水曲柳和柞木颜色浅。即使是同一颗树,其边材和心材颜色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边材颜色较浅,心材颜色较深;树根部位木材的颜色和树梢部位木材的颜色也不一样。每条地板的图案都不同,这就是天然木材的魅力。正是这些木材颜色的差异构成了美丽的花色和图案。在欧美,人们在选购地板时就是要寻求这种天然的美,所以对色差没有任何要求。正是如此,人们在生产强化木地板时,仿制了木材的色差、天然的纹理和节子,这也是强化木地板的一种时尚。
就是这样一种天然的美却变成了“缺点”。在实木地板中,色差已成为了地板的一种“缺欠”。我们经常接到有关地板色差的投诉。就地板的色差而言,应属于外观范畴。很多消费者在投诉时都称地板的色差是产品质量问题。色差是否是产品质量问题,重要依据还是应该看一下实木地板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在实木地板的国家标准(GB/T 15036.1—2001)中第6.2条,地板的外观质量要求详见表1,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对木材的活节、死节、蛀孔、树脂囊、髓斑、腐朽、裂纹等15项提出了要求,在表1中并未对色差做出限定。所以,实木地板的色差不是产品的质量问题。
既然色差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怎么还会有这么多的投诉?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我们行业内部的宣传不够,一些经销商在卖地板时就把“色差小”作为自己地板的一个卖点,还有的称自己卖的地板没有色差,在商店里摆放的样品颜色都是非常相近。在消费者的心里就形成了“色差”就是质量问题的概念。所以,当消费者购买的地板与样品存在明显不同时,会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就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一旦此类问题出现,虽然从产品质量的角度消费者无法胜诉,必然也要牵涉很多精力,也会影响到品牌的形象。
另外,产品不同批次也可能存在颜色不同的问题,虽然没有规定不同批次的地板不能混合安装,我们也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不同批次混合安装。如果确实是因为同批次的地板数量不够,必须不同批次一起安装,要尽量把同一批的产品安装在同一房间内,如果最小批的地板不够单独一个房间,应当把它安装到阴面的房间里,在视觉上就不会感到颜色有明显差异。如果两批产品的颜色差异较大,安装前应征得用户同意后再安装。
我们应该认识到,也不是所有关于色差的纠纷经销商都能胜诉,通常从产品质量的角度经销商是不会败诉的,因为色差不是产品质量范畴。但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还会败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产品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条件下购买了地板(或者经销商在卖产品时有欺骗行为),发现产品和样品存在明显不同,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和赔赏损失。这就需要我们的地板经销企业尽到告知义务,全行业都要对地板消费正确引导,要告知用户色差不是产品的质量问题,不要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商店里的样品是要尽量有代表性。如果发现样品与实际产品差异较大时,应及时更换样品。导购员在介绍产品时一定要告知消费者,实木地板是天然的,存在色差是正常现象,由于店里的样品摆放时间较长,不可能与实际销售的产品是同一批次,实际产品和样品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要求用户对实际购买的产品进行确认并签字。所以在木地板铺装、验收和使用规范(GB/T 20238-2006)4.1.3中要求用户在安装地板前进行确认下内容:
1地板包装和标识的验收。地板应包装完好,包装内应装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清晰的中文标识,如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号、产品名称、规格、木材名称、等级、数量和批次号等。
2 地板产品的验收。用户应核对标识内容、地板实物和数量与所购产品合同要求是否一致。
3地板和木龙骨含水率的验证。铺装单位和用户在铺装前应对地板和木龙骨的含水率进行验证,并记录在验货单上。
如果消费者对实际购买的地板进行了确认,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对使用的颜色不喜欢,产生纠纷后,消费者应负主要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外,我们的安装人员在安装地板的过程中,要尽量把深浅颜色逐渐过渡,不要把一个颜色特别浅的边材和颜色特别深的心材相邻安装,采取用二者的中间颜色过渡,这样色差就不明显,用户也容易接受。有时还要尊重用户的要求进行安装。例如:有人喜欢把弦切材(山纹的地板)铺在客厅里,也有人喜欢把径切材(直纹的地板)铺在客厅里;或者把颜色相近的地板安装在同一房间。无论怎样,我们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优良的服务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